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相應的消防標志:
1、在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單向門在門上設有“推開”標志,在其反面應設有“拉開”標志。
2、在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有“禁止鎖閉”標志。
3、在設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設有“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標志。
4、在需要擊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鑰匙打開工具門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開板面才能制造一個出口的地方,設置“擊碎板面”的標志。
5、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固定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器等裝置附近,設置“消防手動啟動器”標志。
6、在遠離該裝置的地方,應與方向輔助標志聯合設置。
7、設有滅火報警器或火災事故廣播喇叭的地方,應設置“發聲警報器”標志。
8、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質或用水滅火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的地方,應設置“禁止用水滅火”標志。
9、設有火災報警電話的地方,應設置“火警電話”標志,設有公用電話的地方也可設置“火警電話”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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