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guī)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2%——5%修建6...(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和重要經(jīng)濟目標區(qū)除一款規(guī)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guī)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5%集中修建6...(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guī)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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